按:我写于去年9月的这篇文章,今天再次发表。宗教事务条例执行以来,这篇文章当初的分析和个人的立场,我认为是家庭教会今天必须持守的。必须不抱幻想,不识进退,单单向主忠心。求主在这场新三自和新文革的逼迫中,赐给我们怀着喜乐的玉碎之心。求主在秋雨圣约教会、在华西区会、在中华归正长老会、在恩典城市运动、在整个家庭教会中,赐下一批随时预备坐监的仆人,甚至赐给我们这个时代的殉道者。让我们不是以宪法的名义,而是以圣经的名义,以信仰和良心自由的名义,在一切关乎敬拜和信仰的事上宣告,尼布甲尼撒啊,我们绝不听你的命令。因你的命令是邪恶的,与基督和人类的良心为敌。——王怡牧师
新《宗教事務條例》,在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手上簽署,於 2017 年 9 月 7 日對外發佈,將於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作為中國家庭教會的一位牧師,和長期研究政教關係、關注宗教領域立法的法律學者,我對這個新條例,有下列五個方面的立場。
第一,這個條例在違憲的路上越走越遠,是一部與數千萬公民的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為敵的非法之法。
宗教信仰自由,是載於憲法的公民基本權利。國務院無權對公民的憲法權利設立行政許可、施加行政限制。條例第一條宣稱,“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這等於不打自招,宣佈了這是一部非法之法。因為,第一,國務院未經法律授權,無權直接根據憲法制定行政法規,尤其不能直接對公民的憲法權利進行限制(這一點在《立法法》第8-9條中也有明確規定)。第二,迄今為止,全國人大未曾制定任何關於保護公民宗教自由的“有關法律”。說白了,條例的第一條,是一句徹頭徹尾的謊言。整個條例,仍然是文革後期所形成的宗教管制理念與系統的繼續,是一個醜陋的、反法治和反憲法的產物。
其次,為什麼說新條例在違憲的路上越走越遠呢?2005 版的條例,賦予宗教事務部門“管理宗教事務”的許可權,雖然是非法的自我授權,但仍有一個明確的範圍限制,即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在憲法理論上,對公民憲法權利的行使進行限制的正當理由,就是“重大而迫切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說,雖然舊條例對公民憲法權利的限制是違憲的,但舊條例仍然聲稱,自己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所施加的種種限制,是基於一個表面正當的事由,即“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無論政府在實踐上如何自我定義和濫用這一理由,但根據舊條例,家庭教會通常的聚會和集體敬拜,在絕大多數情形下,都落在這一條例的許可權之外。換言之,即使根據 2005 年版條例,宗教局也無權管理一切宗教事務(因此,在憲法第89條詳細列舉的國務院職能中,並沒有管理宗教事務這一項)。而絕大多數宗教活動,都不可能與“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構成重大而迫切的衝突——除非我們的政府認為,公民個人和集體的宗教自由本身,就是與國家利益衝突的。事實上,隱藏在這部條例背後的秘密是,這正是那些從文革結束以來,一直主導宗教管理體系的“戰鬥的無神論者”們的真實而非分之想。也就是說,中國宗教管理體制的根本問題,仍然是主導這一管理體系的文革思維,與憲法所保護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然為敵。
而在新條例中,這一在公法上對公民憲法權利進行限制的“重大而迫切的公共利益”的藉口,也被突破了。現在,新條例試圖赤裸裸地建立一個由“各級人民政府”主導的龐大而普遍的宗教控制體系,並且增加了一系列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新的控制目標(如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和在宗教上遏制極端等)。
如果說,根據 2005 年的舊條例,國務院非法地建立(事實上是延續)了一個由宗教局主導的宗教管理體系(名義上加上“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限制)。但十餘年來,宗教局事實上無力管理和麵對數千萬基督教家庭教會(包括其他宗教中更為複雜的情況)。於是,令人震驚和擔憂的是,2017 年的新條例,進一步突破了宗教局的主導模式,而不惜將整個政府系統拖入“宗教管理工作”。新條例明確將“宗教工作”列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範圍,甚至不惜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也拖入這一龐大的宗教控制系統。
第二,這個條例在整體上構成了對憲法上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和否定,與公法理論和國際法上關於“宗教自由”的定義和共識,背道而馳。
這不是一部保護宗教自由的行政立法,而是一部反宗教自由的行政立法。新條例的頒佈,標誌著政府中的“戰鬥的無神論者”和反宗教的極左意識形態,在宗教管理系統中,仍然處於主導地位。
宗教自由的最低含義,包含了公民個人和集體持守、傳揚、教導和踐行宗教信仰的言論、行動和結社自由。宗教自由意味著,政府不能在宗教上的是否對錯之間進行判斷;政府無權對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進行教義和教制上的指導和審批。
宗教自由也意味著,公民的集體敬拜和其他宗教活動,除非在秩序上危害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就不應受到國家和政府的限制。政府無權將公民的宗教活動,限制在由政府審批的時間和地點範圍內。國務院擅自設立對所謂“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批和限制,實質上限制和侵犯了公民的憲法權利。國務院無權設立這一行政許可。
宗教自由也意味著,在宗教團體內部的教導和培訓的自由,以及尤其關乎信教公民作為家長,對子女的宗教教育和宗教活動的選擇的自由。新條例在這些方面增設了很多限制,同樣嚴重地侵犯了公民的憲法權利,是非法設立的行政許可。
事實上,法治的基本邏輯和精神很簡單:不是公民未經政府批准,不能組織和從事宗教活動;而是政府未經憲法批准,不能限制公民組織和從事宗教活動。不是公民未經政府批准,不能從事宗教教育和培訓活動;而是政府未經人民批准,不能侵犯人民從事宗教教育和培訓活動的自由。
而這部新條例顯明,在中國社會中,侵犯公民的宗教自由,歧視信教公民的最嚴重的違法行為,就是國務院的上述行政立法行為。按著刑法相關條款,那些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就是宗教管理系統中的立法者和執法者們。
第三、新條例對家庭教會在不加入“三自愛國組織”的情況下,在宗教局登記為“臨時宗教活動場所”留下了統戰空間,但這是不可接受的。
2005 版的舊條例規定,“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但只有經民政部門登記的“宗教團體”,才能在宗教部門申請“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而這個“宗教團體”,在基督教內即為“三自”系統的兩會。因為家庭教會普遍拒絕加入“三自”,因此數千萬信徒只能在“未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聚會。舊條例無意於解決這一長期以來的政教關係困境,但為家庭教會的聚會,留下了一定的法規空間。事實上,十餘年來,這一法規空間也在執法上被普遍而有限的尊重。
新條例保留了“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的表述,但強化了“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的對公民宗教自由的限制。
另一方面,新條例新增了“臨時宗教活動場所”的許可,可以由“宗教團體”(即三自)之外的“信教公民代表”,向宗教部門申請“臨時活動場所”的登記。這顯然是為將一部分家庭教會在不加入三自的情形下,繞開雙重登記,納入政府的宗教管理體系,留下了法規空間。政府可能希望在經過新一輪的打壓、宣傳和逼迫下,試圖將一部分不加入三自的家庭教會,登記為宗教局的“臨時宗教活動場所”。
但對家庭教會來說,這仍然是不可接受的。
其一,宗教自由意味著,一個人或一群人的信仰,不應在政府強權的管理下,有相應的“業務主管部門”。宗教自由意味著,除了接受政府對宗教活動的一般行政管理(非歧視性的,即不能對信教群體和不信教群體進行區別對待)外,教會不能接受政府對宗教本身的任何“指導、引導、管理和批准”。換言之,宗教自由的實質就是,國家不得干涉教會內政。
其二,教會也不能接受對崇拜、宣教和教導的任何時間和地點上的審批制度。因此,“宗教活動場所”這一行政許可本身,不但是違憲的,而且也是違背基督教信仰的一個非法概念。
家庭教會除了接受在民政部門作為獨立的“宗教團體”的登記,接受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門的一般行政管理外,不應接受任何在現有的宗教管理部門的“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
第四,這個條例對於解決數千萬信教公民的宗教自由和法律地位,解決家庭教會與官方三自體系之間長達半個世紀的對峙,都毫無幫助。要麼只能激發更大的政教關係衝突,並使“各級人民政府”在這個議題上越陷越深,無力承擔。要麼只能使新條例在一輪運動式的選擇性執法之後,便形同虛設。
制定這一條例的人,既缺乏對歷史和現狀的同情,也缺乏未來的眼光與政治智慧。在各種社會衝突和政治危機的隱患之中,以增進宗教工作的法治化為名,而行宗教領域的法治倒退之實。在一種盲目的意識形態的自信和自大的推動下,不但不能化解政教關係的隱患,反而容易(甚至主動)激發這一隱患。
半個世紀以來,家庭教會在中國,不斷承受著來自這個政權的各種政治和法律打壓,其規模和影響卻不但沒有減弱,反而不斷復興、增長。並在事實上,承擔著許多民間社會的文化功能。而另一方面,隨著社會進步和行政執法的普遍約束,政府動用野蠻的、非法的和政治運動的方式,甚至對教會加以肉體折磨和消滅的能力,卻在整體上不斷減弱。家庭教會願意為信仰和良心自由付出代價的決心和事實,遠遠超過了“各級人民政府”願意為此付出代價的決心和政治承受能力。任何在宗教管理部門工作過的公務人員,都不應無視這一歷史事實。如果僅僅為了政治上短暫的利益和投機,而野心勃勃地參與建立一個四十年來前所未有的宗教管制體制,必將對不起歷史和民眾,也對不起這個政權對宗教管理部門的合理期待。
歸根到底,我的立場很簡單。這個新條例在信仰上是邪惡的,在憲法和行政法上是非法的,在政治上則是愚蠢的。
第五,作為家庭教會的牧師,我將以和平的方式,拒絕這一條例的合法性及其實施。
在 2018 年 2 月 1 日之後,根據這一條例對我個人和我所在教會作出的任何行政處罰和行政決定,我的良心都要求我必須予以拒絕,並積極地以合法的和非暴力的方式,尋求訴諸於復議、訴訟、申訴、控告,或向全國人大提出對該條例的違憲審查等,反對這一條例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嚴重侵犯,和對基督教信仰的非法限制。
不但如此,我勸勉每一位忠心於基督十架福音的基督徒,和每一間忠心於基督君王權柄的教會,都當預備自己,甘願為福音和良心的緣故,一面尊重和順服政府的執法權力,一面以和平的方式反抗這一反對基督和反對憲法的惡法,不與這敵對信仰和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罪惡有份,並且願意為此承受利益的損害和肉體的傷害。
並且,我也鼓勵一切在法律、政治、公益、教育等相關領域工作的基督徒,或勇敢地發出聲音,或默默地促進這一非法之法的廢除和改變。
為此,我懷著敬畏之心,感謝獨一的上帝,因為祂允許教會在中國,藉著這一處境,得著一個奮興福音的機會,以甘心受苦、並不躲避的方式,向全社會見證一個超自然的上帝國度和秩序的存在,見證基督所賜的良心自由和靈魂的福音,高於這世上的一切權柄。
為此,我也感到戰兢、懼怕和軟弱,願在十字架上死而復活的基督,幫助我,幫助祂的教會。因祂必與我們同在,並親自勝過祂的仇敵。祂也必憐憫中國無數的靈魂,最終扭轉在上者的心腸,使“戰鬥的無神論者”敗亡,在他們許多的過犯中將他們逐出。也使無數的執法者心裏柔軟,得以認識那曾被殺的羔羊。
主後 2017 年 9 月 8 日,寫於成都。